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保险欺诈】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1 15:05:3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保险欺诈】 【大数据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拟完善反保险欺诈工作。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建议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增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表现,主要包含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诈骗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不存在的事故原因或虚构损失水平,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诈骗保险金的表现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强化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 大数据 应用,推动 大数据 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办法》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明显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

  在反欺诈监督管理上,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且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办法》,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稳妥处置欺诈风险,强化行业协作,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宣传教育,履行报告义务。

  《办法》新增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即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新材料 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助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连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助办理业务机构的监督,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在理赔方面,《办法》则要求,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要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对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办法》要求,其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施展行业自律和协调助推作用,承担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和案例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等职责。

  银保信公司等应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充分施展 大数据 平台集中管理优势,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对欺诈可疑数据进行集中筛查,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交由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进行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五章还专门规定了反欺诈对外协作内容,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例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

  在央地协同上,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在跨境合作上,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歌华有线】  【大数据】  【反向驯化算法】  【人工智能】  【债务规划】  【ETF】  【创新药】  【食品饮料】  【华夏上证50ETF】  【APP】  【2024】  【大数据杀熟】  【受访者】  【电商平台】  【短视频】  【保险合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  【安全统筹】  【直真科技】  【重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