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下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加强退市监管的配套政策文件,并对6项具体制度规则公开征求建议。
当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四大司长,包含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市场一司司长张望军,机构司司长申兵,上市司司长郭瑞明。
首发企业随机抽取检查的比率由5%大幅提升至20%
在当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严伯进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若干意见》精神,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形成和落地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逐渐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则,现就涉及发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交易监管等方面的6项规则草案公开征求建议。
发行监管方面,包含2项规则修订。一是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为落实《若干意见》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等要求,对申报科创板企业的研发投入金额、发明专利数量和营业收入增长率设置更高标准,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等指标要求,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二是修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落实《若干意见》关于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等要求,将首发企业随机抽取检查的比率由5%大幅提升至20%,并相应提高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和交易所现场督导的比率,调整后,现场检查和督导整体比例将很多于三分之一。
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包含1项规则制定、1项规则修订。一是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将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升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的形式发布。内容上,保持原减持规定基本框架不变,同时结合各方面关重视点,在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预防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强化关键主体义务等方面做了针对性完善。二是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顶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吸收整合原减持规定中有关规范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定离婚分割股票后各方共同遵守原有减持限制。
证券公司监管方面,主要是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旨在通过加强监管,施展上市证券公司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重点包含:督促公司端正经营宗旨,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主责主业;施展现代企业治理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制衡,完善人员管理,优化激励约束,强化对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强化风控指标信息披露;合理审慎开展融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升投资者回报。
交易监管方面,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报告要求。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根据内外资一致的准则,并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它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
另外,沪深北证交所同步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19项具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涉及提高上市条件、规范减持、严格退市标准等方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将根据公开征求建议情况对上述制度规则草案进一步更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退市监管的准则是应退尽退,没有也不应该预设数量
本次退市改革进一步严格了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增加了三种规范类退市的情形。郭瑞明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条件性制度,也就是常说的“出口”,有进有出,市场才更有活力,这也是提高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重要途径。2020年退市改革以来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强制退市。这几年,市场各方对退市形成了更多共识,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尤其是一些严重做假、长期做假的企业,内控长期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应当退市。
这次改革调低了财务做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将现有的连续2年做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做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做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做假,目标是有力遏制财务做假。考量到,2020年新《证券法》已强调从严打击财务做假,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也对坚决出清严重非法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对于2020年以来连续3年及以上财务做假的企业,我们将从严适用新规予以退市。此次新规发布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的,适用旧规,不再溯及既往;可是,对于这些公司,我们仍将坚决推进刑事追究责任、民事赔偿等工作,加大立体追究责任力度。
本次改革对三种具体情形实施规范类退市。第壹种情形是,巨额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未能归还,造成上市公司资产被大幅“掏空”;目标是遏制违规占用,督促及时偿还。第贰种情形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连续多年被出具非标意见;目标是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第叁种情形是,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目标是督促相关方尽快恢复正常的企业治理秩序。
“最后强调的是,退市监管的准则是应退尽退,没有也不应该预设数量。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执行新的规则,努力实现退得下,退得稳。”郭瑞明说。
主板准备提高到1亿元、创业板准备提高到6千万
《若干意见》提出,要提高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标准,那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有哪些安排,目前进展如何?
严伯进表示,提高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我们充分参考近年来新上市企业、在审企业和辅导阶段企业的情景,经过认真分析、审慎论证,拟适度提高主板和创业板企业的营业收入、净收入等指标,对最近一年净收入,主板准备提高到1亿元、创业板准备提高到6千万。对科创板和北交所企业的财务条件维持不变,但对科创板企业的科创属性拟提出更高要求。这样安排,各板块间可以拉开梯次,板块条理更鲜明、特色更突出,更好适应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属性、不同经营规模企业和不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投资人的需求。目前,沪深交易所已经做好了更改上市规则的准备,对在审企业规则适用的衔接过渡也有考虑,将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程序化交易:突出维护公平
出台《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啥,有何具体安排?
张望军表示,《若干意见》对加强交易监管作出了重要安排,其中明确要求要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强化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程序化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的表现,市场一般也称为量化交易。从全球资本市场看,程序化交易已经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在一些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占比超过50%。我国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目前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比重在5%左右,交易金额占比约29%。
程序化交易的市场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水平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有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在一些时点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诸多问题,加大市场波动。部分机构过度频繁交易,快速报单撤单,交易短时间化特征明显。境外成熟市场普遍对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实施严格的监察管理,建立了诸如强制登记、不同化收费、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等针对性监管安排,有的国家还将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幌骗”的表现定性为市场操作进行处罚。我国市场有2.25亿投资者,中小散户占比超过99%,更有必要对程序化交易加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这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2019年《证券法》修订,将程序化交易并入规制范围,明确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持续探索和完善程序化交易监管机制,去年9月指导证交所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截至去年底全市场报告程序化交易账户11.9万个,已实现“应报尽报”。今年2月,我们指导沪深交易所及时对个别量化机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各方反响积极。
本次公开征求建议的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切实提升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四个突出”:
第壹是突出维护公平。立足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这个最大的国情市情,针对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报告管理、交易监管、系统安全、不同化收费等方面明确一系列要求,切实保护市场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极影响,施展其积极作用,增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第贰是突出全链条监管。事前,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提前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内容。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交所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合规风控制度。事中,证交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制定针对性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证券公司要全面贯彻落实客户管理责任。事后,强化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明确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叁是突出监管重点。《管理规定》要求由证交所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可对高频交易实行不同化收费,并从严管理其异常交易行为。同时明确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应当额外报告系统测试情况、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
第四是突出系统施策。《管理规定》是程序化交易监管的条件性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交所、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授权证交所、行业协会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互衔接的立体化规则体系。
高频交易:趋利避害、规范发展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对高频交易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监管思路和安排是啥?
张望军介绍,高频交易是指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或频率较高,和单日申报、撤单笔数较高的交易行为。目前,证交所对高频交易的筛选标准是,每秒最高申报速率300笔以上,或单日最高申报2万笔以上。从筛选结果看,高频交易账户数量总体不多,但交易金额较大,约占程序化交易金额的60%。从境外市场情况看,高频交易一直是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关键。此次公开征求建议的《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监管经验,从保护市场公平和交易秩序动身,对高频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不同化监管要求。
一是额外报告机制。高频交易进程中,系统安全性、稳定性非常重要。一旦发生故障,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运行。因此,除一般报告要求外,《管理规定》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不同化收费。很多境外交易所都对高频交易收取更高费用,目标是运用市场化调理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控制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在《管理规定》中,我们授权证交所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并考虑收取撤单费等其它费用。这方面证交所还将另行作出规定。
三是交易监管适当从严。根据《管理规定》,证交所将对高频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可按规定从严采取管理措施。这有益于督促高频交易投资者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参与交易。
“总的看,我们对高频交易实施不同化监管,既不是要将这种交易方式拒之门外,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思路。我们将通过有针对性的监察管理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频交易过度优势,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高频交易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张望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