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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继轩】又见萝卜章!这名大行支行副行长私刻公章 - 以理财之名诈骗他人800万 - 获刑13年后终于被终身禁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5 11:01:0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郭继轩

  财联社4月15日讯 事实证明,不管以何种理由伪造银行公章,并以理财之名诈骗他人钱财,其后果都极其严重。

  目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当时担任 工商银行 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郭继轩,因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事项负有责任,被终身禁业。image

  今日上午,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这又是一起银行人私刻公章,以理财之名诈骗他人数百万钱财的典型案例。目前,当事人郭继轩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除实施合同诈骗的郭继轩被判有期徒刑之外,受害人龚某后续还坚持以表见代理为由起诉 工商银行 乌鲁木齐钢城支行,要求银行偿还其800万委托理财款。不过法院二审和再审裁定均驳回其请求。

  私刻公章支行副行长诈骗他人800万偿还个人债务

  最近,监管职能部门的一纸终身禁业罚单,揭开了一桩尘封多年的金融诈骗案。

  据权威文书披露,郭继轩,男,1979年诞生于 乌鲁木齐市 ,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大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

  据了解,2015年1月,郭继轩冒用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名誉,与龚某签订虚假理财委托代理协议,诈骗龚某800万元。

  据龚某自述,郭继轩系支行副行长,他以副行长的身份让其投资理财。2015年1月5日,自己在郭继轩的办公地点与其签订了《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和《理财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其在协议上签了名。该理财协议书已提前拟好,并盖有"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印章。

  据龚某介绍,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为由该行代龚某理财,期限三个月,月息0.9%。协议签订后,龚某根据郭继轩的要求将800万元打入指定账户。可是,理财期限到后,郭继轩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托,不返还本金及利息。尔后,龚某委托他人报案。2016年9月28日,郭继轩被逮捕。

  法院一审认定,郭继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他人签订虚假理财协议的行径,诈骗他人8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目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郭继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诈骗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发还被害人龚某。

  郭继轩上诉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顶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旧维持原判。

  新疆高院同时强调,首先, 工商银行 钢城支行并无该理财协议中记载的相关业务,郭继轩作为该行副行长,在明知无此业务的情景下,仍虚构事实,冒用银行名义,使用伪造公章,与被害人签定虚假协议,并收取理财费用,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不存在的协议书和公章来源,和郭继轩与被害人相识原因,均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其次,关于本案赃款去向,系郭继轩犯罪既遂后的个人处罚行为,赃款是否由他人占有亦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受害者起诉涉案支行被驳回法院认定表见代理不成立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郭继轩被判刑后,受害人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钢城支行偿还龚某理财委托款800万元并支付理财委托款利息。那么,如何看待郭继轩的表现和所在银行的关系呢?银行应不应该为郭继轩的诈骗行为买单呢?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在文书中,上述大行新疆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说明证实,钢城支行未办理过理财委托贷款业务,故未委托郭继轩与他人签订相关代理协议。

  而相应文检检验鉴定书证实,《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及钢城支行《证明》落款加盖的"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两枚印文与"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样章印文件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而郭继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称,其利用银行副行长的身份取得龚某的信任后,冒用单位名义与龚某签订《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协议的原本是高星提供的,所盖单位公章系高星伪造,该款由其支配并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与龚某签订的理财协议压根未履行。

  据了解,龚某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此案。一审法院指出,依据现有证据,龚某与工行钢城支行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另外,本案经刑事判决书认定,工行钢城支行从未开展过委托理财贷款业务,龚某涉案资金并未入银行账户。龚某在轻信郭继轩银行副行长的身份的情景下,主观上追求高利率,对于本案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与过失,故郭继轩实施的合约诈骗犯罪表现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最终,法院驳回龚某要求工行钢城支行偿还理财委托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指出,郭继轩与龚某签订的《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中受托人名称“新疆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与加盖印鉴中载明名称“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明显不一样,且工行钢城支行从未开展过委托理财贷款业务,涉案资金也未进入工行钢城支行。龚某对于以上情况均未予审查,轻信郭继轩工行钢城支行副行长的身份,对于本案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因此不能认定郭继轩实施的犯罪表现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最终,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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