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晚, 中信证券 (600030.SH)、 海通证券 (600837.SH)、 中核钛白 (002145.SZ)三家上市公司先后发布公告。
中信证券 、 海通证券 和 中信证券 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资本”)均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 中核钛白 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
中核钛白 的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则在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条件上,另加了一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海通证券 在2023年3月定增中认购限售股共9239.86万股,涉及金额5.47亿元人民币,一跃成为 中核钛白 第四大股东。在解禁期前后, 中核钛白 的融券余额发生百倍巨额异常波动。
时代周报发现,在解禁期后的2023年9月26日,中信中证资本以新增4053.65万股位列 中核钛白 第八大股东,但在短短4天以后,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三季报中,中信中证资本已经不在前十大股东之中。
融券金额异常波动
据公告,2023年2至3月,由此次涉事的 中信证券 作为保荐机构, 中核钛白 共向1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8.93亿股,发行价格为5.92元/股。相比2023年3月9日收盘价7.13元/股而言,该次定增相当于以8折折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近52.88亿元人民币,锁定期限6个月,解禁期从2023年3月持续至2023年9月。
在16家认购对象中,除了此次涉事的 海通证券 以外(认购了9239.86万股,认购金额达到近5.47亿元),其它大型证券公司包含 中金公司 、瑞银(UBS)、 国泰君安 证券、 光大证券 、 华泰证券 也均参与认购。
时代周报记者发现,在解禁到期前后,2023年9月11日 中核钛白 股票价格涨了9.94%接近涨停,然而从9月13日开始, 中核钛白 的股票价格逐渐由最高6.20元/股跌去近30%至最低4.32元/股。如果以5.92元/股的定增价入股后不动,在解禁后将出现一定水平的亏损。
据 东方财富 choice金融终端,在 中核钛白 解禁期前后, 中核钛白 的融券余量均发生异动,根据融券余量数据,自2023年2月14日,即解禁期开始前30天,融券余量从几十万股的数量级一跃至千万级,自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9月13日,融券余量均维持在9000万股左右,而解禁日9月20日之后,融券余量发生断崖式下降,回归至百万股的数量级。
另外,通过查询 中核钛白 前十大股东变动,时代周报记者发现在解禁期后的9月26日,此次涉事的中信中证资本( 中信证券 全资孙公司)新增持股4053.65万股(无限售条件),占总股本1.05%,位列第八大股东。而奇怪的是,在截至9月30日的三季报中,中信中证资本已经不在前十大股东之中,即此时其持股已经小于3547.30万股。
一位前一级市场从业人士向时代周报表示,通过折价获得定向增发股份,再加上融券做空构成了类似无风险套利模式,在前几年是一级私募机构经常使用的危险对冲手段,或是构成此次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原因。“对于券商或私募机构在IPO以前就持股的份额,会通过融券做空来对冲股票价格下跌的危险。但如果解禁期长于一年,由于融券本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一般就不会考虑做对冲了。去年之前也木有出台明确的文件禁止此类操作。”
一位大型券商内部人士对时代周报表示,这种定增+融券做空的套利操作在去年甚至前年就已经普遍停止了。“这种无风险套利方法传开以后,很难拿到券,并且折价空间通常不大,本身融券也要成本就没法对冲了。”
对于此次事件对于证券行业的影响,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对时代周报表示,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监管制度。此次事件可能会造成监管机构加强对券商业务的审查和监督,尤其是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增、融券交易等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将更加严格。券商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来加强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融券为名的减持和套现受限制
今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密集出台多则限制融券、减持和限售股转融通相关政策。屡次表态对两融业务加强监管,坚决打击借融券之名行绕道减持、套现之实的非法行为。
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到禁止限售股转融通相关的规定:“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
3月18日起,转融券交易机制正式由“T+0”变为“T+1”。4月1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中提出:“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股东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交所规则规定的制约转让期限内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对于上述政策的密集发布,柏文喜认为,近期的政策调整,尤其是《国九条》强调了对投资人的保护,体现了监管层对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注意。通过限制融券、减持和限售股转融通等行为,监管层旨在减少市场操作和内幕交易的存在性,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限制不妥套利行为,可以防止市场出现过度投机,保护市场稳定,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和有序的投资环境。
“此次事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导向表明了监管层对于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对于券商而言,这意味着务必加强合规管理,调整业务策略,以适应日益严格的监察管理环境。同时,这也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定要求,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稳定的资本市场环境。”柏文喜对时代周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