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并可提起工伤赔偿或要求企业赔偿。可是,这种说法其实不全面。最近,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3年5月的一天,袁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一段公路时逆向行驶,并撞上了公路边的隔离栏,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被确诊为骨盆骨折,并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袁某因事故赔偿费用未与就职的食品公司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袁某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食品公司承担。食品公司辩称,在发生本案事故时袁某已经退休,事故未在袁某工作时间和上班地点发生,事故与工作无关。袁某在行驶进程中逆向行驶,是发生单车事故的唯一责任人,因此应当由袁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食品公司向袁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从袁某提供的事发录像来看,本案事故发生时袁某逆行且行驶速渡过快,因此过错责任在袁某。即便袁某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形,也其实不一定造成发生单车事故的结果,故本案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欠妥。现袁某诉请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因此,金山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指出,大家观念中“下班路上遇交通事故可算作工伤”的说法其实源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但该规定的准确说法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我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换句话说,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员工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就不会被定性为工伤。
而且,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员工与企业之间为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和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那么就不在工伤统筹的适用范围之内。劳动关系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了劳动合约。实践中部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约,以此规避责任,但如果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出勤管理、考核标准、工资发放、奖惩措施等各方面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本质特征的,仍然可以被定性为劳动关系。
本站记者王闲乐通讯员陈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