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金融机构高效化解不良债务,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郑州又一法院试行“预查废”工作机制。4月23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 郑州市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获悉,最近,该院向邮政储蓄郑州分行出具《预查废证明》,载明该银行申请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孙某,已经有其它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介绍,管城法院每年执行各类金融纠纷案件1100余件,但在执行进程中,我们时有发生多个银行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情景,若其中一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其余案件基本也要终结本次执行。在已知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后,如还对其余案件进行执行立案,并出具终本裁定,不仅会加重申请执行人的担子,还将造成执行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达不到快速化解金融纠纷的目的。为解决这些问题,管城法院开始试行“预查废”工作机制,即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进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可以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银行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大河财立方记者了解到,直到今天,郑州已经有多家法院推行该制度。其中,一家消费金融公司于4月1日向郑州自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侦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已在其它法院有终本案件,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当日,郑州自贸区法院向该公司出具首份《预查废证明》,并随附终本裁定等材料。
4月2日,因信用卡逾期纠纷,一家银行的代理人前往金水法院起诉张某。立案庭职员接到起诉状后审查发现,张某存在关联执行案件,并且关联案件经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金水法院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关于此项制度实施情况,管城区法院相关责任人表示,下一步,管城法院将持续深化执源治理,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查废”制度的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以能动司法服务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针对“预查废”制度概念、意义、使用范围等,记者进行了梳理。
啥是“预查废”制度?
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信用卡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进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预查废”制度有何意义?
“预查废”制度为深化执源治理、拓宽金融案件多元解纷渠道提供了新思路,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缩短金融机构获取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核销依据的周期,减少其实现核销的程序成本,有效化解不良债权。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它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