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宏语疑问 新潮能源 全资子企业GP变更事宜违反信披规定,并涉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为此, 新潮能源 在4月18日早盘公告作出澄清,称变更涉及的主体均为 新潮能源 100%全资公司,且该转让金额为100万元的变更仅为公司内部股权架构调整,远未触及相关信息披露标准。
就在 新潮能源 作出回应的第贰天,公司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函称, 新潮能源 全资子企业GP变更事宜尚无法消除对相关业务及流程无重大缺陷的疑虑,提示拟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危险。
据接近 新潮能源 人士介绍,前述问题争执的关键问题有三个:一是GP变更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且合法合规?二是两次GP的变更是否损害 新潮能源 的利益,是否影响 新潮能源 对宁波鼎亮的控制?三是宁波鼎亮GP的变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而触发信息披露义务?
为此, 新潮能源 于4月24日邀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杨立新,清华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崔建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刘凯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永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蒋大兴6位法学专家,在详细了解和分析案情,并认真阅读证据材料的条件上,就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专家们分别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规则等各个专业角度,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详尽的论证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专家法律意见书》。
《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致性结论认为:1、本案中 新潮能源 关于宁波鼎亮GP份额转让事宜所履行的程序完整且合法合规。2、宁波鼎亮GP的两次变更,既没有损害 新潮能源 的利益,也不影响 新潮能源 对宁波鼎亮的控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此次宁波鼎亮GP的变更,不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既不用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也不用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