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肖潇北京报道
数据成为当下的新型生产要素,也对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
在4月25日,中关村分论坛“全球 知识产权 保护与创新论坛”上,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发布《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2021年到2023年,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结了共339件案件,主要涉及互联网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智能制造业。
具体来看,《白皮书》数据显示,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2021年审理相关案件数65件,2022年为74件,2023年达到 139 件,超八成的案件涉及互联网行业。
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超过七成的案件涉及夸大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有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审判第叁庭庭长谢甄珂分享了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的十大典型案例,包含抖音短视频抓取案、游戏账号租赁平台案、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视频账号分时租赁案等。
许多涉数据产业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新,行为定性的争议大。《白皮书》对此建议,在判断涉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时,应当考量是否对原告造成竞争性损害、是否损害消费者福利、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有益于技术创新等综合因素,为涉数据产业市场主体提供示范性竞争准则。
以数据爬取行为举例,《白皮书》指出,如果数据爬取是为了对数据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在其它场景下使用,具有比较强的公共和创新属性,虽然也有“搭便车”的因素,但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也应倾向于认定数据爬取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要更加慎重地定性为不正当竞争。
《白皮书》肯定,在有关数据产权保护专门法律规范缺位的情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对数据发生、收集、流通等全链条上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不过其也存在局限性。
宋鱼水指出,数据权益主体复杂多元、数据权属规则有待明晰、数据竞争正当性界限难以界定等诸多问题正在影响和制约着 数字经济 的发展。她举例说明,在法律适用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行为法,而非权利法,难以对有关数据权利予以界定,很难满足 数字经济 环境下对数据产权的制度需求。
另外,《白皮书》还表示,在相关案件中,被告往往抗辩被诉行为系技术创新,不具有不正当性,法院面临查明技术问题、理解技术手段、确定技术事实的困扰。如何寻求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增进 数字经济 下的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点,也是始终困惑裁判者的问题。
《白皮书》的建议是,可以分场景评价涉数据竞争行为,根据数据技术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坚持利益平衡和明确商业道德标准。在数据治理问题上,《白皮书》建议完善数据合规制度,建立数据资产、产品登记与数据交易登记相结合,场内和场外交易相互支撑的可信登记体系等,为 数字经济 发展提供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