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 广东省 云浮市 召开《“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颁发实施新闻发布会,据称该办法为全国首部规范涉企联合检查行为的政府规章。办法明确“在今年度内”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或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事项的检查。
“综合查一次”似已不新鲜,尤其是在广东。2020年5月,《 广东省 行政检查办法》就明确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包含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多项检查,只要内容可以合并完成,也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广东省 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亦重申设立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而在全国层面,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亦出台指导意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对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要求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综合查一次”看起来已经全面开花,但云浮此番的创新点,有别于各地对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常见的“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等步骤,采取了在管辖范围内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形式,明确为“综合查一次”立规。
不仅如此,云浮版的“综合查一次”制度还有了更多明确性的约束条款。好比检查时限,办法就在内文屡次以年度为单位对“综合查一次”进行限制,提出在今年度内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事项的检查。与之相对,在一些地方的“综合查一次”具体实践中,硬是不乏“每月定期牵头开展”的相关表述。
“综合查一次”的有效期、覆盖面应该是怎样,对于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的制度而言可能的确是个难题,但如何尽最大可能压缩行政检查频次,为企业营造“无事不扰”的执法监管环境,着实需要本着“如我在企”的态度,从细节处进一步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
日前引发社交平台热议的安徽芜湖某企业“一年内被执法检查超200次”事件,经当地官方调查核对、登记在册的监察管理职能部门“到场”情形也超过100次。而这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在2023年亦逐渐出台有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的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因而可知,“综合查一次”从文本层面的理念普及到实践范畴的权力约束,仍然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毫无疑问,“综合查一次”制度对企业监管尽最大可能“免打扰”,重在对检查频次、检查主体和检查内容的覆盖面有更高层级的规范约束。从原则上讲,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的多项检查要综合,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多项检查亦应尽可能综合进行,甚至检查项目的广度、深度都要保持十分的弹性。至于跨层级的行政执法联合监管,也要为综合查一次留下制度空间。
具体执法实践中,“综合查一次”的监察管理执法要综合到啥水平,查一次的效力又是多久,几个部门随机联合甚至一个部门“综合”职权范围内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否以“综合查一次”的名誉进行,“综合查一次”能否囊括所有涉企监管执法的全门类政府部门的全口径执法类型,这些问题都需要细致梳理。从地方探索到更高层级的“综合查一次”制度规范,显然需要尽最大可能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以市场主体的感受、体验为本,回归行政监管执法保护市场繁华与秩序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