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理信息公开表显示,当时担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信贷员闫志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其主要非法事实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审慎事项负有责任。
蓝鲸新闻记者发现,其或涉及了一桩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刑事案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6年,当时担任龙江银行龙府支行信贷员闫某某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
闫某某在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信贷员期间,在受理哈尔滨双良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担保钢材17,996.74吨质押及以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形式,向该支行申请办理人民币6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在受理业务进程中,闫某某在未对担保货物的购销合同、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存货场地转租说明的真伪进行全面核查踏查的情景下即将该笔业务上报本支行领导,致使该公司申报的虚假材料未被发现,造成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府支行于2013年7月29日至8月5日,分3批签发8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给龙江银行造成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身为银行职员,不正确履职,对于其负责的信贷业务未认真行使审查权,致使其所在银行因被借款人坑骗而出具了承兑汇票,其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另外,涉案公司哈尔滨双良物资销售有限责任法人李某某也因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遭刑事判决。根据李某某证词,其公司向龙江银行提供了质押钢材的进货增值专用发票复印件与“场地转租说明”。李某某称,“场地转租说明是假的,是我根据银行需要安排陈柏晖具体去办理的。我安排陈柏晖去刻了建龙钢铁、北京物资、上海亮灿、天津物资等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合约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名章在骗得的八张承兑汇票加盖后,进行背书转让使收款人变为哈双良”。
根据法院对李某某的判决文书披露,此刑事案件不止龙江银行一家受害者。
判决指出,李某某使用不存在的证明文件、贸易合同及质押物等,诈骗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与2300万元人民币,在龙江银行哈尔滨龙府支诈诈骗8张信用额度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在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诈诈骗5张信用额度合计人民币5000万元的承兑汇票。
随后,李某某将上述承兑汇票加盖伪造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对承兑汇票进行背书后转入本单位账户内,然后将承兑汇票在 浦发银行 哈尔滨分行、 招商银行 哈尔滨分行贴现,共取得贴现款人民币9694.14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及缴纳银行的保障金。
根据判决文书显示,此案共造成经济流失人民币880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坑骗手段取得银行借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贷款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