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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管新规正式实施 - 上市券商应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0 21:44:2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券公司

  征求建议稿发布近一月后,上市券商监管新规正式落地。

  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下称《规定》)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修订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包含规范融资行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强化内控管理、健全内控治理和完善信息披露等。

  上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修订《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就各方反馈的更改意见,大部分充分吸收,其中未完全吸收的主要是放松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的建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从近年来的监察管理实践看,部分上市证券公司在内控治理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非法行为时有发生,现阶段不宜放松相关要求。

  《规定》除了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更改和删减外,还新增了一点条款,其中包含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强化子公司管理,不得过度激励,强化投资者回报和关系管理等。

  具体来看,在规范融资行为方面,证券公司IPO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公司治理方面,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界限明确、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企业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强化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理。

  同时,要求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短时间激励,不得过度激励,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交所的规定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另外,上市证券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得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钱财、资产,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

  加强投资者回报和关系管理方面,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进行合理平衡,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鼓励形成实施股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积极通过一年屡次分红及回购注销的形式提升股东回报、优化治理结构。

  《规定》还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公平性的条件上,以积极、认真、精湛的态度回应投资者关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上市证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务必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证券公司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就涉及证券公司经营等相关事项作出专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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