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引发关注。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是一位名叫张智的“85后”,家住深圳南山区。他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操作 华英农业 (002321.SZ)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3亿元人民币,并处以1.33亿元罚款。
经查明,张智通过控制中云辉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择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云辉尚势合众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云辉尚势共赢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并组织周某1、张某、康某兵、周某2、李某雄、全某山、罗某优、俞某龙、查某等人为交易团队,实际控制着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张智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行径操作“ 华英农业 ”,影响“ 华英农业 ”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上述操作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张智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2.5亿股,买入金额28.97亿元;累计卖出2.48亿股,卖出金额30.2亿元人民币。账户组合计获取利益1.33亿元人民币。
由此造成“ 华英农业 ”股票价格上涨幅度22.49%,所属的中小板综指同期上涨幅度-2.98%,农业指数同期上涨幅度0.77%,个股票价格格与板块综指及行业指数偏离值分别为25.47%和21.7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张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所述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不过,张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张智其实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作“ 华英农业 ”,其仅为配资中介,实际操作方为梁某超和王某锋。由于张智仅提供配资服务,具体交易决策由梁某超进行,张智其实不晓得其实施了操作行为,因此也不存在操作“ 华英农业 ”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另外,张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资中介服务费外,未获得关于操作“ 华英农业 ”的收益。
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复核后表示,对张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用。原因如下:账户控制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场获取的电脑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指认、配资中介指认等多维度证据,认定案涉操作行为是由张智组织实施的,张智是本案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有关人员也是听从张智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发现,账户组在交易进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抬行为和对倒交易,且该等行为在涉案期间反复出现,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完全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操作的主观故意。另外,交易员通过接收张智指令,买入卖出“ 华英农业 ”等,已影响到“ 华英农业 ”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存在操作“ 华英农业 ”的客观行为。
至于本案的钱财去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王某锋转给张智的钱财中,除部分资金转给梁某超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期间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3亿元人民币,并处以1.33亿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