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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上市券商监管趋严 剑指投行-大而不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8 0:56:2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券公司】 【大而不强】 【上市券商

  拥有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看门人”双重角色的上市证券公司,迎来更加严格的监察管理制度。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融资行为、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股东回报、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要求。

  “增进上市证券公司的规范、稳健发展,对于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的质效,具有十分重要和重要的意义。但从近年来的监察管理实践看,上市证券公司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发展理念、投资者保护、内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距离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司长申兵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表示,从严监管的要求,促使券商执业理念不能只是单纯地拼数量、拼规模、重视短时间排名,而是追求形成专业为本、信誉为重、责任至上、质量制胜的执业生态。

  拉近与国际一流投行的差距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45家证券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59.02亿元、净收入1378.33亿元人民币。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共43家,总资产占全行业的77%,2023年的营业收入、净收入分别占全行业的70%和77%,上市证券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在行业中的影响和地位无足轻重。

  尽管上市证券公司整体保持规范稳健发展态势,但“大而不强”的现状一直存在,在发展理念、内控治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距离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内券商“大而不强”的现状指的是虽然规模较大,但在核心竞争力、业务创新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际一流投行存在差距。《规定》强调“聚焦主业”和“功能性占首位”,意味着监管机构希望券商专注于其核心业务,提高主要业务的竞争力,并通过找准定位和强化功能性来提高服务品质和效率。

  不久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中提出,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教科书式”的监察管理模式和行业标准,行业机构定位得到校正、功能施展更加有效、经营宗旨更加稳健、发展模式更加集约、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规风控更加自觉、行业生态持续优化,推动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到2035年,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

  在田利辉看来,拉近与国际一流投行的差距,国内券商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切实引进和用好真懂金融的专业人才。同时,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和智能化建设速度,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在 东兴证券 (601198.SH)看来,《规定》发布后,预计上市券商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受到的监察管理将更为严格,但有益于持续优化行业生态。

  湘财证券(430399.NQ)研究员张智珑认为,随着新“国九条”发布,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落地,对于证券行业的监察管理将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其认为,在政策引导下证券行业格局将加快向头部集中,中小券商则聚焦不同化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监管职能部门向券商和证券从业者开出上百张罚单,其中不乏立案侦查、暂停业务等严重处罚事项。

  “近期频繁有券商被处罚,显示了监管层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态度。”田利辉认为,严监管有助于保护市场秩序,严监管能够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增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严监管能够提升券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强监管能够推动券商业务的专业化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形成,这会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整体的运行效率,实现可持续的长足健康发展。

  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强化了行政许可、信息披露、信息管理、监管报告等要求。另外,对照近年来发行、上市等相关规则修订和市场和行业变化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

  在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方面,《规定》新增了“证券公司IPO和再融资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

  近期,上市证券公司年报披露完成。2023 年,上市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中,经纪、投行、资管、自营、信用业务收入贡献比分别为27%、12%、12%、36%、12%,自营业务为第壹大收入来源。

  那么,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的内在考虑是啥?

  华创证券研报指出,发展重资本业务需要充分的资本金,但过度的再融资会降低券商估值水平,增加风险管理压力。我国上市证券公司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规定》强调券商应理顺功能性与盈利性的关系,聚焦轻资产业务主业转型,有助于推动各项业务均衡发展,但将在一定水平上加大券商再融资难度。

   专精特新 企业高质量发展增进工程执行主任袁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是高资本消耗型业务通常随同着较高的危险,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可能会对券商的稳健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二是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有助于券商将更多的资源投放到核心业务中,提升核心竞争力;三是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高资本消耗型业务的收益空间逐渐收窄,审慎开展此类业务有助于券商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规定》要求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短时间激励,不得过度激励。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近些年来,证券行业薪酬一直备受人们关注,通过近三年上市证券公司年报披露的薪酬情况来看,高管和员工的薪酬处于调降的态势。

  2022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对国有金融领域的“限薪令”,要求金融企业高管及重要岗位员工基本薪酬通常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延期支付期限通常很多于三年。

  田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及,高管薪酬调降利于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正向激励机制。要求金融企业高管及重要岗位员工基本薪酬通常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可缩小高管与一般员工薪酬差距,强化对员工的正向激励。实施薪酬递延制度有益于规避过度激励问题,强化关键个人的责任意识,强化对高管的正向激励。

  在华创证券看来,在限薪与降薪的压力下,隐蔽化薪酬可能被监管处罚。同时,强调券商对全体职工的声誉风险管理应加强规范。

  值得强调的是,《规定》取消了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谈及对券商行业的影响,田利辉分析称,这能够减少市场对券商的短时间压力,但也有可能造成市场对券商的评级和分类失去有关参考依据,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是否和如何遴选券商股。不过,从长远来看,这一变化可能会促使券商更加重视自身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而不是过分关注短时间的评级结果。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市场对券商的过度解读和炒作,增进市场的理性发展。

  在袁帅看来,取消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可以降低券商之间的比较压力,使券商能够更加专注于自身业务的发展;减轻券商的披露负担,降低信息披露成本;避免过度依赖分类结果进行投资决策,引导投资者更加关注券商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能力。

  “然而,这也有可能造成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券商的综合能力,需要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更加谨慎和全面。”袁帅直言。

  另外,《规定》还督促行业机构端正经营宗旨、校正定位偏差,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

  受访业内人士分析,强调“功能性”有助于券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市场和投资人的切实需求。不忘初心、把握定位,这是我国券商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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