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 委原书记孙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 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第贰分院审查起诉。最近, 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第贰分院已向 天津市 第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询问了被告人孙志刚,听取了辩解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 湖北省 委常委、秘书长, 安徽省 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贵州省 委副书记、省长, 贵州省 委书记, 贵州省 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他人赚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目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