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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违心签了离婚协议又反悔 - 男子起诉前妻返还91万余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28 13:58:3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张先生

  张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一对再婚夫妇,最终却走向离婚的结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各自名下的房子归各自所有,车辆归属于王女士,各自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谁知婚离了,张先生却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说自己签了离婚协议、办了离婚后才理解自己被坑了,要求法院撤消离婚协议。

  张先生真的被坑了,还是只是找理由呢?法院会不会支持他的诉请?日前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签离婚协议后男方反悔起诉

  张先生和王女士经相亲网站结识并“闪婚”。在结婚前,二人名下就各自有一套房屋。但因为张先生的房子在外地,于是张先生将王女士位于青浦区的房子装修一新,作为二人的婚房居住其中。

  然而,生活琐事渐渐消磨了二人的感情,张先生和王女士争执不断,二人的婚姻最终走向了尽头。

  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张先生和王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

  “某房屋,现登记于王女士名下,系王女士婚前财产。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可以单独行使包含但不限于此房产的出售,出租,转让,赠与等权利。” “现经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内装修,家电归张先生单独享受,由此形成的债权可对外向第叁人主张并且追讨赔偿及损失,可是张先生不得向王女士主张此项权益且不得向王女士所偿。” “张先生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还贷的资 金价值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现有一台小型家用车辆为婚后全款购买,现归王女士所有”。 “双方中的任一方给付或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和现金归受领方个人所有,冷眼旁观夫妇共同财产。”“双方中的任一方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归各自己人所有,冷眼旁观夫妇共同财产。”

  双方在离婚协议最后一条确定:“双方自愿离婚,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权属;无其它财产纠纷”。

  然而,协议签了,婚离了,事情却还未结束。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表示自己签了离婚协议、办了离婚手续后,才理解自己被坑了,自己跟王女士结婚时帮她的房子装修、还贷,后来才发现房子早在结婚前已经判决给案外人朱先生了。

  张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急需王女士配合出售老家商品房偿还银行借款,遂与王女士违心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结合当前的情景,他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现在要求法院撤消离婚协议,要求王女士返还自己还房贷、装修、车辆折价款和彩礼共91万余元。

  对于张先生的诉请,王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坑骗张先生。她和案外人朱先生合资买房,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后来法院判决朱先生要付给王女士折价款后才把房子过户给朱先生。王女士和张先生结婚直至离婚,房子还在王女士名下,并且张先生也明白这个情况。

  那么,张先生对王女士房屋的情景是否知情呢?

  法院查明,在双方离婚前,王女士通过微信发了产调给张先生,还说:“他究竟是他那个房产局那边儿程序已经走了,还是说……已经拿到土地证了?”

  双方还提到保全的问题,聊天记录中,王女士表示:“保全还是没敲进去”,张先生回复说:“没消息,估计悬,还在你名下?你打电话问下”。

  双方就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时,张先生也提到:“一个就是装修,还有一个啥房子贷款,我就想着装修,别人不会全部认”。

  法院:不符合撤消离婚协议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张先生陈述的欺诈或显示公平的情形。

  首先,该房屋并没有直接判归朱先生所有,在朱先生支付王女士50万元补偿款的情景下,王女士才需配合朱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在二人结婚后装修和还贷时,该房屋仍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其次,王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刻意隐匿的表现,通过二人离婚前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先生就涉案房屋存在争议是明知的,王女士也就该房屋进行维护权益的事实向张先生进行了说明,因此王女士没有欺诈的表现。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以作为主张撤消合同的理由,但离婚协议作为具有人身属性的合约,对显失公平的领会应当比一般合同更加严格。因掺杂了身份关系解除、婚姻过错、子女抚养、夫妇感情、离婚迫切水平等原因,只要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一方放弃全部或部分夫妇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这与一般合同法尊敬的市场经济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当区别对待。本案中二人的财产分配尚属公平合理,且显失公平的前提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本案也不存在该前提。

  法院最终确认,张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撤消离婚协议的条件,且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均已经处理,其中彩礼的问题包含在二人约定的赠与财产当中,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哪种情况能撤消离婚协议?

  在离婚并处罚了名下房产后,又谎称自己对房产情况不知情并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消离婚协议,最终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啥样的情景下才能撤消离婚协议?上海青浦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原朱家角人民法庭法官)王聪表示:

  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是夫妇双方对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诸多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在离婚后申请撤消离婚协议,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妇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欺诈、胁迫是可以作为一方申请撤消离婚协议的事由。

  根据《民法典》总则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和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以撤消的,因离婚协议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只有存在上述情形时,离婚协议签订一方才可以申请法院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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