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会造成长江流域鱼类资源枯竭,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恶果。为了防止“竭泽而渔”的现实发生,长时间以来,公安机关对违法捕捞行为采取严厉惩戒。最近,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件中,涉及非法捕捞的船队、运输者、收购者、销售者等全链条约15人,全被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蛸蜞数千斤
2020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5日,被告人廖某一在明知长江上海段流域处于禁渔期的情景下,仍组织被告人廖某二等10人在长江上海段湿地保护区内捕捞蛸蜞,合计9,961.6公斤,经认定,上述蛸蜞价值191,572.16元。同年9月26日至10月4日,廖某一分别向被告人徐某等6人出售上述非法捕捞蛸蜞4,453斤、4,080斤、2,000斤、800斤、2,320斤、1,840斤。
同年10月6日,公安根据线索在上海大治河水闸口附近将廖某一抓获,并在其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上述期间非法捕捞的蛸蜞1,636.9公斤(已于案发后放生)。之后,廖某二等9人、徐某等6人分别到案。
上铁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廖某一等10人,以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对被告人徐某等6人提起公诉。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一等10人在长江禁渔期内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且事情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廖某一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徐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分别判处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崔某某等2人拘役五个月和四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参与非法运输、销售者以非法捕捞罪共犯论处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出,本案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本案不仅涉案人数多、渔获物数量多、总价值高,还涉及捕捞、运输、销售多个阶段。
上铁法院在审理中准确界定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关系,全面审查非法捕捞进程中的预谋、准备、捕捞、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犯罪表现。对共同犯罪、上下游行为定性等诸多问题进行精准认定;对事先通谋后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论处;对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的收赃者,以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定罪处罚;做到定罪量刑全面覆盖“捕、运、销”整个产业链条,实现全方位追究责任、全链条打击,最大力度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畅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