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业内人士表示,《裁量基本规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有效规范,明确了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和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究责任等内容,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新规对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执法标准
明确“一事不贰罚款”等基本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裁量基本规则》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理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理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是极度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是违规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限制执法人员活动空间;
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钱财或涉案财产;七是因证券、期货犯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犯法行为等。
同时,针对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等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三是结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含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犯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理”和“一事不贰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犯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结合《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究责任”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有益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
维护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
早在2021年,“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理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2021 年修订的《行政处理法》、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也都就制定行政处理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
尤其是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犯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形势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理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理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的条件上,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研究起草了《裁量基本规则》。
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