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中证协发布公告,更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改后的《办法》规定,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具体修订为:
一、将第十六条更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水平为根据。”
相应地,将第叁十七条更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根据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水平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经有估值的,位列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位列第21名今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二、将第叁十五条更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三、将第叁十九条更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率从大到小进行排名。位列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位列第31名今后的,不扣分。”
四、将第四十四条更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高于6分。证券公司能够施展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是指通过推动市场化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或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或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债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缓释债券违约风险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1分。
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界限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五、将附表《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具体计分方法》更改为:
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