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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公布 公开征求意见 - 全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30 17:40:1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人员】 【金融稳定

  6月30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建议,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根据规定以自有资金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发生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提出风险警示,根据需要约谈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审慎监管指标恶化、危及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形根据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核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它收入;

  (三)限制财产转让或在财产上设定其它权利、控制重大交易授信,责令转让资产、降低杠杆率;

  (四)发生影响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的事情、情形的,责令对损失吸收工具实施减记或转股;

  (五)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六)责令根据恢复和处置计划或监管承诺限期补充资本;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八)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九)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并处暂停或撤消相关业务许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金融风险或金融风险隐患的;

  (二)未根据规定履行金融风险报告义务或隐匿风险实际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配合、不执行早期纠正措施、监督管理措施或风险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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