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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部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28 23:54:3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公告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公告指出,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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