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罗京)7月5日晚,ST目药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6月5日,ST目药披露《关于2024年第壹季度报告会计过失更正的公告》,本次更正造成公司2024年第壹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少1059.62万元、营业成本减少1059.62万元。公司存在2024年第壹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的规定。公司老总刘加勇、总经理许旭宇、财务总监于鸿坚、董事会秘书党国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刘加勇、许旭宇、于鸿坚、党国峻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