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消息,上海证交所对河南 大有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大有能源 )当时担任老总任春星、当时担任总经理张林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此前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大有能源 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5月28日, 大有能源 披露《关于会计过失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第叁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过失。
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2023年7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2023年第叁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2023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
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过失事项, 大有能源 对2023年第叁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合计调减营业收入372,833,796.61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7.54%;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372,833,796.61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7.56%。
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15日, 大有能源 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原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计约10.30亿元人民币,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7%。
2024年5月21日, 大有能源 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交所工作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不担责。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迟至2024年3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露,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4年4月20日, 大有能源 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 青海省 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 青海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二审诉讼进展,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 大有能源 2023年第叁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当时担任老总任春星、当时担任总经理张林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决定,对河南 大有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当时担任老总任春星、当时担任总经理张林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