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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羚】IPO被否状告交易所 - 官司判了!被否后多次喊冤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8 19:18:2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红星美羚】 【注册制】 【IPO】 【深交所】 【交易所

  拟IPO发行终止把交易所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7月8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注册制后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 。

  深圳中院称,H公司诉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未能对1400万元供货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定论,与事实不符,况且供货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故请求撤消深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H公司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判令深交所对H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尽管深圳中院未实名,可是根据上述信息,市场很快就锁定了2022年计划创业板IPO的红星美羚。

  “羊乳第壹股”如何折戟创业板?又用何缘由与深交所对簿公堂?最终深圳中院如何判决?一起来看下案情回顾。

  IPO被否后屡次“喊冤”

  综合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5月6日,深交所官方网站公布当天的创业板IPO上会结果,3家IPO上会企业中两家通过,红星美羚被否,保荐机构为 西部证券

  据深交所官方网站披露的消息显示,红星美羚当日IPO上会被问及四大问题:

  第壹,发行人管理层在2018年12月末,协调供货商等七人将1400万元转借经销商等八人,经销商将该款项用于向发行人采购,创业板上市委会要求解释该借款事项的合理性及商业逻辑。 第贰,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对舍得生物销售金额分别为4828.34万元、8638.52万元、671.28万元、0万元和0万元人民币,其中2017年和2018年舍得生物为发行人第壹大客户,创业板上市委关注发行人对舍得生物销售收入大幅度变动、且该经销商于2020年注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第叁,2019年发行人向萌宝婴童销售大包粉毛利率明显高于报告期内其它客户的商业合理性。 第四,发行人报告期研发收入比一直维持在3%的水平,2021年度为2.9%,创业板上市委关注研发费用的具体分配和相关进展。

  不能解释清楚为何将1400万元借给供货商,再用于采购自家公司的产品,成为红星美羚未能过会的主要因素。

  IPO被否后,红星美羚曾公开向社会、媒体发布了数千字公开信,自述两年的谋求上市历程艰辛,包含连续9年接受财务及内控审计,仅在会审核阶段就经历2次现场检查、10余次问询回复、8次财务数据更新、6次收入专项核查、3次IT审计等。

  在回顾自认为心酸过往的同时,红星美羚认为自己在上市进程中遭遇不公正待遇,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对审核中认为的问题进行立案侦查,对用两套标准、人为诋毁、“神仙打架”相互推诿等诸多问题进行调查。

  此前有媒体透露称,在IPO正式被否的一周后,红星美羚在互联网上召开了“红星美羚IPO被否情况股东说明会”,并进行了线上直播。红星美羚老总王宝印表示,红星美羚已向深交所提出了复审申请,虽复审无望,“但公司会继续申诉。”

  现在来看,红星美羚在屡次公开喊冤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深交所告上公堂。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红星美羚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三个审理重点:

  一是经审理认为,H公司也就是红星美羚,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供货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事项,违反了“发行人披露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二是红星美羚老总、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协调该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财务报表报告期具有延续性,不能狭隘理解“三年报告期”。2018年12月,红星美羚供货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间。

  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交所终止红星美羚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红星美羚的诉讼请求。

  作为注册制后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这一诉讼也具有典型意义。深圳中院指出,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的条件性改革,注册制改革之后,上市发行条件大幅优化,可预期性明显提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有力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客观来讲,注册制实行后,上市标准包容性会更强,但这其实不意味着上市标准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注册制实施之后,证交所的审核以首发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严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准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

  对此,深圳中院指出,金融司法对此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要坚定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让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注册制终止上市第壹案”的判决,坚持“申报即担责”,为注册制改革的贯彻落实,表明了立场,判定了界限,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申报即担责,注册制不是放任不管

  正如深圳中院的态度,监管屡次强调,实行注册制,绝不是放任不管、一放了之。

  在今年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司主要责任人周小舟在就注册制改革和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举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注册制是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各环节加强监管执法,管得更严,管得更准。一方面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而是审核把关更加严格,不是哪个想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坚持“申报即担责”,严厉责罚“带病闯关”“一查就撤”。另一方面,实行注册制务必严刑峻法,重典治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司司长严伯进此前也表示,试点注册制5年来审结的1000多家企业中,取消和否决比例近四成,坚决把“带病闯关”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挡在市场大门之外。

  今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强调对欺诈发行、财务做假将予以全方位“零容忍”打击。

  到了4月,新“国九条”出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N”政策体系持续推出,其中对于严把上市关,对上市公司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严查欺诈发行等非法问题。

  在执行层面,落实申报即担责,即便IPO主动取消也难逃处罚和处罚。6月11日,上海证交所对上海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罚,这也是对拟IPO企业罕见的资格罚。由于思尔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招股说明书》涉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高管同样违反有关规定,思尔芯被上海证交所予以5年内拒收上市申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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