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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五问-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 流向哪里?有何危害?谁该负责?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9 11:28:2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罐车卸完煤制油,未清洗贮存罐又直接装上了食用油?!

  不久前,“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的消息被曝光后引发巨大舆论争议。

  7月6日,涉事企业中储粮集团发文回应,针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从严从快严厉责罚。

  7月8日,涉事企业汇福粮油集团职员回应,政府有关部门已介入检查。

  7月9日, 廊坊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目前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由三河市政府正在调查中,后者会公布最终调查结果。

  诸多回应,却仍然无法解开公众内心的担忧与困惑: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合法么?混装运输不清洗的罐车为何能够“一路绿灯”?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流向了何处?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会发生什么危害?谁又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合法么?

  据媒体透露,有罐车刚卸完煤制油,在并未洗罐的情景下运输食用油,而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那么,这个所谓的公开的秘密,到底合法么?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食用油不可以用未清洗干净的罐车运输,有清楚的法律规定。

  《 食品安全 法》第33条第1款第(六)项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 食品安全 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明确规定。

  说白了,哪怕这些罐车所属的运输企业,不从事食用油的生产经营,同样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专车专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并对车辆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另外,我国早在2014年就实施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其中明确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在向运输容器中装油时,应采用独立(专用)的输油管道分别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油脂的灌装,避免混合掺杂”等。

  “从立法技术而言,《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是告诉企业最好应当怎样去做才是合法。而《 食品安全 法》则告诉企业绝对不要怎样去做。这两者是相互配合的。”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解释称,“因此,即便企业不根据最好的推荐标准去做,也绝不能触犯绝对不能去做的事情。因为 食品安全 法已经把底线设定好了,不可以过线。”

  混装运输不清洗的罐车为何能够“一路绿灯”?

  煤制油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一旦混入大豆油被人食用,可能造成中毒。既然对身体危害如此之大,混装运输不清洗的罐车是怎样做到一路“绿灯”畅行的?为何各个环节层层失守?

  多位罐车司机坦言,一开始的罐车的确只运输食用油,但最近两年随着罐车增多,竞争加剧,造成罐车运输价格逐步降低,这种现象强逼罐车司机开始将目光瞄准运输需求量大的煤制油,通过混装运输,以期增加收入。

  像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减水剂这样的非危化品液体,煤制油的厂家都可能与食用油厂家共用罐车运输。

  还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表示,一些公司自己没有罐车,就需要雇第叁方的,很多罐车司机就是个人短拉活的,没有规律,个别司机素质有待提高,这种情景容易出问题。

  罐车混装运输的操作,绝不只是某个罐车司机或运输企业的问题,它折射出来的是各个环节的层层失守。好比,报道就提到一个细节,罐车装油的全过程,在厂区外都能清楚看到,且罐车没有遇到任何阻碍,没有人检查罐体内干净与否。有罐车司机坦言,绝大多数罐车都隶属于车队,即便他们想洗,也得经过老板同意。

  最关键的是,部分食用油厂家验罐把关不严,也是乱象频出的原因所在。好比,部分厂家其实其实不下到罐里去验,司机只要擦干净泄油口就能过关,有的甚至上传几张相片就行;对于载货单上需要填写之前所运货物的信息,司机也可以随意编造;部分罐车上的“食用油”字样即便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也其实其实不影响。

  虽然卸货时食用油收货方会取样检验,但由于检验项目有限,即便食用油中掺入其它杂质,一般的检验也检不出来。粮油厂家验罐环节流于形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似乎成了一种默契的共识。

  而且,当前我国在食用油运输方面,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一部推荐性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其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由于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对厂家约束力有限。

  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流向何处?

  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可能流向了哪里?

  据涉事的汇福粮油的回应,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为客户自提的“散油”。在其官方公众号一则推文中,可以看到部分被汇福粮油称为散油销售客户的名单中,包含了三河亚王食品、上海浦耀农产品、上海楷烨粮油、北京世纪悦福、众和裕丰粮油、天津华科科技、保定宏海粮油、方顺联合粮油、沈阳中城供应链。而这些公司中有许多做的是餐饮供应链的生意。

  目前,涉事的中储粮油脂(天津)与汇福两家公司尚未公布涉事食用油所流向的企业名单,而汇福相关职员则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目前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对公司的调查已经结束,一切以之后的官方通报为准。

  在食用油产业链,实际上越往后延伸越难发现混装运输的问题。而且在食品加工领域,由于煤油跟食用油混合后只是作为少量配料,因此大多数人也无法发觉,除非嗅觉特别敏感。

  也有相关技术人士表示,如果产品去处不明,监管就无法实施。农产品可以层层溯源,但媒体透露的是购买企业的犯罪行为。媒体透露的中储粮、汇福粮油是卖方,记者没调查到油的去处。“这种油罐车零用,应该是购买方找的车,而购买方是分拆罐装的小散,它们在分装销售或供应中小餐饮、食堂等。”

  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会发生什么危害?

  “民以食为天”,甭管是外出就餐还是居家做饭,食用油都是食物烹饪进程中的务必品。

  食用油根据品类可分为食用动物油和食用植物油,在我国消费结构中,食用植物油占据了主导地位,食用动物油占比较低。根据包装方式划分,食用植物油可分为散装油、中包装食用油和小包装食用油。在二级市场上,食用油相关的上市公司包含益海嘉里( 金龙鱼 )、 道道全京粮控股西王食品 ,除此之外,中粮集团、九三集团、山东鲁花在食用油上亦有所布局。

  目前,关于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到底会发生什么危害?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的残留会对身体发生危害,另一种观点认为具体的危险仍然决定于袒露时间和剂量。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身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造成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它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晓得这个油里面有啥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吸入都可能对身体发生危害,例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上海 食品安全 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 化工原料 ,“装 化工原料 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造成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微博科普大V庄时利和在微博上发文表示,具体的危险仍然决定于袒露时间和剂量。目前缺乏油罐混用、装完矿物油又装食用油的健康风险研究。

  谁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那么,谁又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首先,食用油不可以用未清洗干净的罐车运输,有清楚的法律规定。因此,有直接责任的是运输企业。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表示,根据《 食品安全 法》有关规定,运输企业有直接责任,因为是运输企业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发生。

  而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对于运输和交付环节也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从《新京报》报道中能够看到的一个事实是,相关食用油公司并没有检查前来运输的罐车干净与否。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说,在销售食用油的合约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吴萌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消费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当然,如果生产厂家能够佐证污染是在出厂之后才发生的,可以向批发商或分装厂家追偿。

  而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

  因为运输企业是收货方委托的,根据《 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25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 食品安全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根据保证 食品安全 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的规定,收货方有义务对运输企业是否能做到在确保 食品安全 的条件下运输食用油进行审核(包含现场和文件审核等)。

  另外,对于已经污染的食用油其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应当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并且,就其已经经营的污染食品,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

  同时,在这起事件中也袒露出监管职能部门的缺位。

  根据目前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有关 食品安全 的监察管理,应当是各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环节可以是对食用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分装厂家或销售终端进行检查,而在检查中发现运输企业有无资质运营的情景,就需要交通运输监管职能部门进行监管。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人民日报评论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 大于天,不容任何闪失。对于敷衍塞责渎职失职者,唯有从严处理责任才能以儆效尤、廓清风气。对于目无国法胆敢越法律红线者,唯有依法依规严厉责罚不贷才能切实捍卫法律威严、让 食品安全 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综合来源:人民日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界面新闻、新民周刊、国是直通车、每日经济新闻、第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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