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上实发展 ”或公司)公告披露上海证交所纪律处罚决定书。因控股子公司2016年至2021年度虚增收入、利润金额,财务做假跨期长、金额大,造成 上实发展 同期财务报表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人民币。上海证交所对 上实发展 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罚。
上海证交所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6年至2021年度, 上实发展 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实龙创”)当时担任老总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有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和参与 军民融合 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造成 上实发展 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人民币。
其中,2016年度虚增收入2.07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3.19%,虚增利润总额0.56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3%;2017年度虚增收入6.77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36%,虚增利润总额1.43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1%;2018年度虚增收入12.78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4.75%,虚增利润总额1.02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1%;2019年度虚增收入8.64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75%,虚增利润总额0.71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8%;2020年度虚增收入14.91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8.52%,虚增利润总额2.42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2021年度虚增收入2.05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做假行为造成 上实发展 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造成 上实发展 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人民币,占 上实发展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综上,上海证交所在纪律处罚决定书中指出, 上实发展 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及公司其它违规事实,上海证交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罚决定。
另外,根据《决定书》的认定,曹文龙作为上实龙创当时担任老总,负责上实龙创生产经营管理,其自上实龙创被 上实发展 收购为控股子公司当年即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决策、组织实施财务做假,授意、指挥、默许上实龙创有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和参与 军民融合 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财务做假跨期长、金额大,造成 上实发展 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人民币。其行为与 上实发展 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了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较为严重,是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罚事项,经交易所公告送达,曹文龙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视为无异议。
上海证交所纪律处罚决定书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交所纪律处罚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罚决定: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时担任老总曹文龙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曹文龙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
资料显示, 上实发展 的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程项目、酒店经营等。今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0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80.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 -1.48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151.86%。公司表示,期内房地产销售减少和无 股权转让 收益造成业绩下降。
值得强调的是,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强调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违法情节、责任水平等,对5家上市公司财务做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持续强化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同,推动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在加大行政处理力度的条件上,推动叠加刑事追究责任、民事赔偿等方式,全面提升犯罪成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不断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进一步推动形成齐抓共治、有序衔接的监察管理执法“生态圈”,将“长牙带刺”的监察管理执法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