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修订主要是降低沪深港通ETF的并入规模要求和下调沪深港通ETF的指数权重占比要求。沪深港通ETF第壹次调整名单7月22日起生效。
第壹次调整名单7月22日起生效
《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沪深港通ETF第壹次调入的考察日均为6月17日。在前述考察日符合规定条件的ETF将调入沪深港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调出情形的除外。
其中,对已调入的沪 深股通 ETF,6月17日(沪 深股通 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调出情形的,将调出沪 深股通 ETF。但对于已调入港股通ETF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在前述考察日不进行调出考察。
根据安排,沪深港通ETF第壹次调整名单均自7月12日起生效。其中,沪 深股通 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港股通ETF调入名单将于7月12日由上海证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
此前,4月19日至5月5日,沪深交易所就修订《实施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建议。对于反馈意见,沪深交易所逐条进行研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吸收,好比,对于调整股票权重占比的建议,尚需结合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研究评估;对于不涉及本次修订内容的其它工作建议,将结合有关业务开展情况研究考虑。
调整沪 深股通 、港股通ETF范围
自2022年7月4日ETF并入互联互通标的以来,交易运行平稳有序,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为两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了更多便利和机会。为了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扩大沪深港通ETF范围,沪深交易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实施办法》合计修订6条,主要是调整沪 深股通 、港股通ETF范围。
其中,降低ETF并入规模方面,沪 深股通 方面,ETF并入规模门槛由很多于15亿元调整为很多于5亿元;ETF调出规模由低于10亿元调整为低于4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方面,ETF并入规模门槛由很多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很多于港币5.5亿元;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人民币。
下调ETF的指数权重占比要求方面,沪 深股通 方面,ETF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海证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且 沪股通 股票和 深股通 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海证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 沪股通 股票和 深股通 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业内预计,此次修订后,预计沪深港通ETF标的数量和规模将明显增加,进一步丰富两地市场投资产品,便利两地投资者配置对方市场资产。
《实施办法》施行衔接安排
根据安排,《实施办法》执行衔接安排,下列安排将继续执行:
一、个别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沪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仍暂不并入港股通股票。
二、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沪 深股通 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沪 深股通 标的证券,但不得主动买入。
三、沪 深股通 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沪 深股通 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涉及沪 深股通 ETF作为沪 深股通 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沪深交易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