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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 - 检察监督促两名警察被追究刑责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13 10:43:5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嫌疑人】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期间,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疲劳、饥饿审讯、违法使用戒具,涉嫌严刑逼供,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整改,两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13日,最高检发布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指居期间遭严刑逼供

  指导性案例显示,2013年至2018年间,刘甲、刘乙分别纠集卢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及高利放贷进程中,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屡次实施讹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 江苏省 泰州市 靖江地区为非作恶、欺凌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至6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至10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等人提请 江苏省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在审查逮捕进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遂要求其说明理由,卢某某长时间缄默寂静不语。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耐心沟通,卢某某反映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殴打及饥饿、疲劳询问。

  针对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对,调取并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应时段的录音录像,发现部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侦查人员存在较长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连续疲劳询问情况,违反了询问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并有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另外,发现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因长期未获得休息、饮食保障,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严刑逼供,依法应予以监督纠正,就疲劳审讯、饥饿审讯、违法使用戒具、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等诸多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当面向公安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整改。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叁百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开展相关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将侦查人员涉嫌严刑逼供的线索材料移送 泰州市 人民检察院,并提出初步研判和分析意见。

  另外,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排除了刘甲、刘乙、卢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解人。非法证据排除后,在案其它证据能够佐证刘甲、刘乙等人涉嫌犯罪,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同时,就证明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性特征等诸多问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50余份。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讹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罪,分别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诉,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对本案中发现的严刑逼供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两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案件中发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不规范等诸多问题,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报, 江苏省 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开展了深入调研总结,于2021年7月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规范适用有关措施。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指居期间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指导性意义时称,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在审查案件中,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违法的控告意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询问时间、频次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戒具使用、生命安全检查、饮食休息保障等方面情况,必要时调取并审看同步录音录像。经查审查发现侦查人员涉嫌严刑逼供犯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按程序移送检察侦查部门,依法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全面核对相关情况。

  另外,对于侦查人员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以不保障必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变相肉刑恶劣手段,造成受伤、患病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当认为已达到犯罪嫌疑人难以忍受的苦难水平;对于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综合审查侦查犯法行为的形式、频次,对于长时间、频繁实施该类行为的,可以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水平。基于上述情况而获取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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