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记者黄宇昆
间隔两年多,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再度对外公开一批重大非法股东。
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第六批共18名重大非法股东名单,其非法行为主要包含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违规代持股权、隐匿关联关系、涉黑涉恶等。从这18名公司参股的金融机构来看,涉及多家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其中有7家公司曾为信泰人寿股东。
据时代周报记者统计,自2020年原银保监会第壹次披露重大非法股东名单以来,直到今天已累计向社会公开六批次合计142名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非法股东,其中参股的银行机构多以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中小银行为主。
有业内人士指出,公开重大非法股东是提高股东犯罪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的必要措施,是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对深化银行保险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紧紧围绕强监管严监管,全面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审查,聚焦“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严厉责罚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关联交易等不法行为,切实提高非法成本,维护合法投资者利益,依法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
7名股东涉及信泰人寿,当时担任老总被终身禁业
银行保险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同步严重等特征,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股东股权务必从严管理。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不断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聚焦大股东操作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严肃惩处非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力遏制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乱象。
为持续施展震慑惩戒作用,6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第六批共18名重大非法股东。时代周报记者根据工商信息不完全统计,本次公开的18名股东目前参股或曾经入股的金融机构类型众多,包含农商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第六批重大非法股东或涉及的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总局称,本次公布股东的非法行为主要有四项,包含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制度;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隐匿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表现。与前几次披露的表现相比,此次主要新增了隐匿一致行动关系。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上述股东参股金融机构的比率大部分在10%以下,且大多处于股权出质和冻结状态。
锦达华夏(天津)有限公司持有天津金城银行6%股权。金城银行建立于2015年4月,锦达华夏(天津)有限公司是该行成立之初的民营股东之一。
另外,也有一些银行的多个股东被同时点名。此次披露的漳州万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漳浦县 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均持有漳浦民生村镇银行9.75%的股份。记者了解到,该行曾在2021年因股权管理不到位被监管处罚50万元。
信泰人寿成为此次曝光的焦点,18名股东中有7名曾为信泰人寿股东,分别为天津大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远洋资本有限公司、景成 新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 九洲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 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财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浩信集团有限公司。
值得强调的是,6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还补发了2则批复、1则行政许可撤消决定书、2则行政处理,均剑指信泰人寿。行政许可撤消决定书显示,上述7家公司入股资金均非企业的自有资金,监管总局据此撤消了信泰人寿变更股东的行政许可批复,责令违规股东根据银保监会要求,清退所持股权;限制违规股东参会权、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行政处理信息显示,当时担任信泰人寿老总邹平笙因 股权转让 许可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被撤消任职资格,并禁止其终身进入保险业。
2022年,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信泰人寿开展了违规股东的股权清退工作。上述7家因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股权的违规股东被要求清退其股份,合计占信泰人寿69.4%的股份。根据金融监管总局今年4月30日的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受让17.35亿股,持股比例均为34.7%。
另外,此次通报的深圳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9.375%股份,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曾持有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股份。
中小金融机构是监管重点,强化穿透式监管
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第壹次公开重大非法股东名单。彼时,原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责任人表示,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务必端正入股动机,推心置腹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妥利益;务必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预公司经营。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职能部门就一定会竭尽全力、一查到底。
去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监管司指出,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已依法对近4000名非法股东采取限制权利措施,及时清退一大批非法股权;分五批次向社会公开124名重大非法股东名单;处罚相关机构责任人近700人次,责令机构内部问责6000多人次。
从目前披露的非法股东涉及到的银行机构来看,主要以地方中小银行为主,非法行为多体现在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制度、违规代持股权、隐匿关联关系等。另外,部分批次的股东还涉及到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
有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从以往案例看,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复杂,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出现违规关联交易,中小股东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和抗风险能力弱等。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这些风险,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完善公司治理。
针对风险主要聚焦在中小金融机构的情景,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有关责任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加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重点解决股东监管依据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理力度偏低等诸多问题,力争“一揽子”补齐法律制度短板。
在数字化浪潮的席卷之下,监管职能部门也在利用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防范。金融监管总局科技监管司此前撰文指出,将继续加大 人工智能 等新技术创新应用力度,丰富穿透式监管工具手段并嵌入监管流程。对股东身份、入股资金、对外投资、股东行为和资金流向等进行穿透分析,强化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穿透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