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6月20日, 河北省 衡水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党委原副书记、 银川市 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一案。
衡水市 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北京市 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党委副书记、 银川市 委书记, 北京市 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姜志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姜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姜志刚生于1960年8月,江苏人。他于2023年3月官宣被查。同年8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违规干预原管理单位人事安排”“违规帮助亲属入股私营企业”等。
今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包含姜志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等诸多问题。他被指在2017年至2023年屡次组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有企业责任人、私营企业主等,在住宅小区、高档酒店等场所,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
另外,姜志刚还以探亲或调研为名,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到多地旅游,并屡次带私营企业主约见有关地方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责任人,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