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1日电国新办21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会上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正确的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好比,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它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表现。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好比,我们发现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点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不同化财政奖励或补助,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理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周智高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不断增强《条例》的引导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