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晚间, 大有能源 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 大有能源 及老总任春星、总经理张林、财务总监谭洪涛、董秘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公司公告称,6月21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青海省高院裁定,撤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涉及 大有能源 的判项;准许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取消对 大有能源 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收警示函
公告显示,5月28日, 大有能源 披露《关于会计过失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叁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进行过失更正,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3.73亿元人民币。公司2023年第叁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2023年4月15日, 大有能源 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但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一审、二审进展,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公司老总任春星、总经理张林、财务总监谭洪涛、董事会秘书张建强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为此,河南证监局决定对 大有能源 及任春星、张林、谭洪涛、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 大有能源 是河南能源集团义煤公司旗下控股的上市公司,由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十年重大资产重组后迁址更名而来。 大有能源 主要从事原煤开采、煤炭批发经营、煤炭洗选加工。
2024年3月30日, 大有能源 发布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14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2.30%,实现归母净收入亏损4.81亿元人民币,同比由盈转亏,实现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4.7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84.56%,资产负债率为64.69%,同比上升3.51个百分点。
曾遭索赔超10亿元
青海省高院准许撤诉
2023年4月15日, 大有能源 发布公告称,2023年4月,海西州生态局向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天峻义海和 大有能源 为被告。
海西州生态局称,义海能源公司非法对聚乎更矿区三号井进行煤炭开采,对高寒草甸土壤、植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了本质损害和影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义海能源公司原为 大有能源 全资子公司。2020年12月24日, 大有能源 将持有的天峻义海100% 股权转让 给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天峻义海向原告海西生态环境局赔偿6.15亿元;驳回原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的其它诉讼请求。
2024年4月19日, 大有能源 公告称,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顶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公告显示,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本次上诉要求天峻义海向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赔偿恢复工程费用3.63亿元人民币,补偿性恢复费用3.67亿元人民币,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调理服务2.68亿元人民币,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产品供给2528.1万元人民币,恢复效果评估费用230.4万元人民币,鉴定评估费用90万元人民币,律师费308.1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计10.30亿元人民币。同时,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还要求天峻义海原股东 大有能源 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6月21日, 大有能源 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天峻义海达成调解协议后,提出取消对公司起诉和上诉的要求。青海省高院裁定:撤消海西州中院2023年12月28日民事判决中涉及河南 大有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判项;准许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取消对河南 大有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