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文聪,通讯员许羽雯、杨亨楷报道: 东莞市 第叁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约到期为由解雇一名正处哺乳期的女职工,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约,应当根据资金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该名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姚女士是东莞某电子公司的工程师。2022年9月30日,姚女士休完产假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约期满为由,终止与姚女士的劳动合约,并只支付一倍资金补偿金。姚女士则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内,公司此时终止劳动合约属于违法终止,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两倍资金补偿金的赔偿金。由于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姚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仲裁判决支持了姚女士的要求,公司不服判决诉至法院。
东莞第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的劳动合约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姚女士哺乳期于2022年12月24日才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规定,劳动合约期满,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下,劳动合约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明知姚女士处于哺乳期,且在工作中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景下,仍于劳动合约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约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约。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姚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约赔偿金差额87713元。
法官说法
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
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东莞市 第叁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我国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约。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约,不仅实质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且背离了社会主义价值观。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约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合约,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应有的支持和关怀,妥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营造尊重、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