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全文正式公布,在文中第18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提到一项重要金融立法任务——“制定金融法”。
《决定》指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并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改革与法治两翼齐飞
7月17日,在中共中央举行的“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要坚持改革与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
沈春耀还表示,对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更改完善或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更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相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与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主任李瑶联合署名了一份提案。
提案建议,加快推进金融领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统一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领域法治水平。
提案指出,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我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一局一会”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有助于强化对金融活动的统一监管。但目前金融监管缺少统一的基本法,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
提案中表示,新出台的金融法应当体现如下原则:一是强调务必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二是坚持金融要为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三是坚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落实监管全覆盖,有效预防化解金融风险;四是坚持施展体制机制优势,施展各方合力,全力提升金融市场内在稳定性;五是坚持监管规范和增进发展并重,推动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
金融法或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未来出台的金融法或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综合性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道,“这次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的金融法,应当是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具有法典化意义的重要立法。”
肖京向记者介绍了金融领域的立法现状,“金融领域涵盖的行业领域范围相当广泛。我国自1993年推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体制改革之后,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对‘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进行了确认。”
那将来的金融法如何与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行政法相衔接协调呢?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湘淳接受本站记者采访时说道:“在金融法与其它金融法律法规、行政法衔接与协调时,需要额外注意两点:第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对相同实质的金融活动相同对待,对不同实质的金融活动,依据其不同水平进行区分对待。第贰,注意与已经有的金融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与协调,提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在问及与日前通过二审稿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关系时,肖京说,“将来的金融法与正在审议的金融稳定法之间既有密切关系,又有明显的区别。正在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聚焦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处置,其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增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于未来要制定金融法的具体模式与路径,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决定》的相关表述来看,未来制定的金融法应该会是一部具有法典性质的条件性法律,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和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等方面施展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金融稳定法强调强化金融全面的危险管理和危机应对机制,将来的金融法是为金融稳定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框架。未来金融法在制按时,应当着力于供给金融私法规范,构建金融交易、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则,力求解决我国目前金融私法规范供给不足的格局。”王湘淳建议道。
王湘淳还对记者说,从立法提议到立法的实施,通常需要经历提议、起草草案、征求建议、审议、更改完善、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等阶段。
就金融稳定法的立法议程来看,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的公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金融稳定法列入2022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12月,金融稳定法草案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议。2024年6月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通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未来金融法的立法到落地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