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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小过重罚-当审慎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25 4:24:1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行政处罚】 【小过重罚】 【过罚相当

  过有小大之分,罚有轻重之别。“小过重罚”当审慎。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理权,强化行政处理的教育功能,凝聚“过罚相当”执法司法共识。同时加大普法力度,形成人人守法经营的好风气。

  近期,最高检通报了一起“小过重罚”案件引发关注。一位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人民币,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直到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才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形式予以惩戒的表现,是保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依法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通常认为小过轻罚、大过重罚并无不妥,但若是过与罚错位,发生与实际不符的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等现象,就难说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正如最高检有关责任人所指出的,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理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发生活,无益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任。

  过有小大之分,罚有轻重之别。“小过重罚”当审慎。严格执法其实不是一味机械执法,简单粗鲁地“一罚了之”“一抓了之”,甚至“以罚代刑”“以罚创收”,都忽略了行政处理的教育功能。我国行政处理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理,纠正犯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觉守法。具体执法中,行政处理不应偏离“过罚相当”的法定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理务必以事实为根据,与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相当。当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目的,尤其是在 食品安全 等特定领域,加大或加重处罚力度很有必要。但关键是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依法处罚。

  市场经济重法治,理应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从现实状况来看,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理权,强化行政处理的教育功能,凝聚“过罚相当”执法司法共识。同时,加大普法力度,形成人人守法经营的好风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动统一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标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法制审核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理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共建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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