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7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诸多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如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在境外地区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诸多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讹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提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挑大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贰款规定的,应当定性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厉责罚。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因去世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