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红牛商标之争又有新消息传出。
7月30日,华彬集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法院驳回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合作伙伴商标侵权全部诉讼请求的声明》称,2021年,泰国天丝发起对我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糖酒公司”)的诉讼。2024年7月29日, 湖南省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了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天丝集团也于7月31日早间发布声明进行回应,称 湖南省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犯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天丝集团同时强调,“华彬红牛”仍然被禁止销售。
华彬称天丝起诉华厦糖酒公司被驳回
天丝回应: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
记者了解到,华厦糖酒公司建立于1992年,是长沙最早的快消品经营者之一,不仅有大量多年合作的分销合作伙伴,产品还销往湖南多地大型商超、便利店等连锁系统。自2003年开始,华厦糖酒公司就和华彬集团达成合作,是华彬集团的大商之一。
2021年6月,一篇题为《长沙中院下发禁售令!未经天丝公司授权的红牛停止销售》的自媒体文章在网络流传,文章称长沙中院下发了对我国红牛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禁售中国红牛的民事裁定书。随后华彬集团发布“致公众函”力挺华厦糖酒,并直指裁定书信息被提前泄露。
此次华彬发布的声明提到,在该判决中,长沙中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按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华彬在声明中表示,长沙中院认为,“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天丝集团也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表示, 湖南省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犯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
天丝集团进一步解释称,公司于2021年5月起诉华厦糖酒公司并申请行为保全,长沙中院于当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华厦糖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红牛产品,直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2021年6月15日,华厦糖酒公司不服该保全裁定,向长沙中院提起复议,2023年6月12日,长沙中院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当前该行为保全仍然属于生效状态,华厦糖酒公司目前仍然被禁止销售“红牛 维生素 功能饮料”。
商标之争延伸至渠道层面
中泰红牛仍有多起官司在打
2016年直到今天,就红牛商标的归属与授权问题,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间早已进行了多轮诉讼交锋,直到今天还在持续,且已经延伸到产品与市场层面。
从商标争夺的维度,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泰国天丝为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不过华彬集团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其实不认同,随后向法院提交了“50年《协议书》”原件,尔后,“红牛”商标的授权是20年还是50年,成为华彬与天丝缠斗的焦点。
2023年7月, 北京市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华彬集团关于“50年协议”的全部诉讼请求。尔后,华彬集团因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审驳回起诉民事裁定。最新消息是,2023年12月,北京高院撤消了上述一审裁定,案件继续审理。
渠道及经销商层面,除了上面提到的华厦糖酒公司,天丝集团还起诉了华彬的其它经销渠道。2023年6月, 江苏省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起诉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商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红牛 维生素 功能饮料”的表现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30万元。
对此,华彬方面表示,相关判决是一审结果,不代表最终判决结果,同时认为天丝集团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其既无权亦无必要性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商标。
天丝集团方面也毫不让步,称2021年以来,浙江高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及全国多地法院针对华彬集团及其上下游关联方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一致认定相关被告侵犯天丝集团红牛商标专用权,同时一例判决已生效,累计判赔金额已近6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