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据中国广州发布消息, 广州市 人大官方网站发布《 广州市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草案更改稿·征求建议稿)》,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出行服务场景。
《征求建议稿》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 传感器 、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含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征求建议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配备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引发的,根据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主体或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方面,《征求建议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