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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悦】监管出手!ST永悦及实控人 - 双双被罚千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15 21:30:4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ST永悦】 【信息披露】 【2023】 【2022】 【《销售合同》】 【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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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晚间,ST永悦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因多项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实控人陈翔等人给予警告,并对公司、陈翔分别处以1300万元、105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鉴于陈翔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并且犯法行为事情严重,决定对其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永悦一度被认为是 无人机 领域的大牛股,曾在3月份连获多个涨停,但此前公告拟出售5000台 无人机 被疑问存在信息披露问题。随后,ST永悦及陈翔相继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原因均是涉嫌信息披露非法。

  重大合同临时公告误导性陈述

  2023年8月27日,ST永悦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和 平舆县 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 无人机 ,合同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

  2023年8月28日、9月5日,ST永悦针对上述事项相继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关于媒体透露的澄清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 无人机 用途为农业植保 无人机 ,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

  上述事项属于应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但ST永悦在上述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年9月18日,ST永悦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第壹次披露了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并且《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据了解,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无人机 销售合同是双方推进后续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条件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决定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ST永悦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造成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景。

  《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ST永悦的上述信息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信披不及时、重大遗漏

  ST永悦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包含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

  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方面,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ST永悦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非经营性资金达6630.70万元。

  其中,2022年3月18日,ST永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达1800万元人民币,占其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3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ST永悦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对后续发生的钱财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方面,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ST永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分别占其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4.88%、5.20%、8.17%,并构成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ST永悦未按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ST永悦当时担任老总陈翔,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总经理徐伟达,是上述两项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均未能勤勉尽责,并且陈翔组织实施了对ST永悦的钱财占用,造成ST永悦出现信息披露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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