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重磅公布 - 事关资本市场!

【中介机构】重磅公布 - 事关资本市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17 21:26:4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介机构】 【公开发行股票】 【资本市场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建议稿)》。

  征求建议稿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图片来源:司法部网站

  征求建议稿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

  征求建议稿第叁条至第五条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不得以参与实施犯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叁条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同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做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原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

与收付费具体要求

  征求建议稿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征求建议稿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犯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它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事情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事情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第十四条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事情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犯法行为,或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景并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另外,征求建议稿还明确了参照适用的范畴,并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上市公司】  【资本市场】  【吉林证监局】  【科技创新企业】  【李立国】  【振兴发展】  【IDEAYA Biosciences】  【内蒙古】  【北交所】  【专精特新】  【IPO】  【进一步】  【长牙带刺】  【医疗器械】  【创新药】  【医药产业】  【2025】  【CES】  【智能机器人】  【春节效应】  【英伟达】  【美联储】  【消费电子】  【Kugler】  【中金所】  【湖南证监局】  【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