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某证券从业人员因代客理财与违规买卖证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590万元。
据决定书,当事人,孙宏君,男,1972年11月诞生。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孙宏君在 华泰证券 苏州人民路营业部任职。经查明,孙宏君存在两大违法事实。
一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具体而言,“韩某英”证券账户开立于 华泰证券 苏州人民路营业部。其中,普通账户开立时间为2007年10月17日,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
涉案期间,孙宏君私下接受韩某英委托,操作“韩某英”证券账户下单交易,成交金额5985.85万元。涉案期间,“韩某英”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韩某英,未发现孙宏君获取收益分成或酬劳。
二是,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具体而言,姚某华是孙宏君岳父,其名下“姚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 华泰证券 苏州人民路营业部。其中,普通账户开立时间为2007年9月7日,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
涉案期间,孙宏君向“姚某华”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40.40万元,使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4.28亿元, 实现盈利289.65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孙宏君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壹百三十六条第贰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犯法行为。同时,孙宏君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犯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是,对孙宏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贰百一十条规定,对孙宏君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0万元。二是,对孙宏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孙宏君没收289.65万元, 并处以290万元的罚款。即,孙宏君两项合计被罚没约5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