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登记是组成家庭的起点。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整。为贯彻实施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新向往,民政部在屡次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部分基层婚姻登记机关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进行论证的条件上,认真更改完善形成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
删除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中需出具居民户口簿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这次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从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动身,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现行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需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簿是其有效证明材料。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现有规定给他们办理婚姻登记造成很多限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无形中也增加了额外负担,取消当事人提供户口簿的规定则解决了这个难题,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社会公平扎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一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施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推进政务服务“放管服”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6月起先后在七省二市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目前已扩大到21个省、区、市。试点效果良好,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可和赞同。各地在试点进程中,只要凭一方当事人身份证、居住证就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此类试点已充分说明婚姻登记制度实际上已与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脱钩,也预示着户口簿已失去现行条例中的原有作用。随着一系列减证便民政策逐渐出台,身份证逐步实现了身份信息集成统一、多证合一。
同时,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下,提供户口簿主要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也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将户口簿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人口管理的发展趋势。为配套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取消居民户口簿的约束,允许婚姻当事人凭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既是建立现代户籍制度的务必要求,也是最大水平实现便民利民的一种有效措施。
二是婚姻管理信息全国联网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现实可能。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同时,为确保公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优化婚姻管理政务服务,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共享工作的公告》(民函〔2017〕176号),并专线联通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通过这种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 保证“全国通办”的切实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让当事人个人提供户口簿等做法其实已失去意义和必要性,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离婚冷静期”目标是减少激动型离婚或轻率离婚
民政部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标是减少激动型离婚或轻率离婚,也是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类似做法、应对我国近年来离婚率持续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施展“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民政部指导各地优化离婚登记服务流程,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努力减少社会上的激动离婚、轻率离婚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
此次,《草案》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要求,在工作实践的条件上,调整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后续,我们将指导各地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抢抓有利时间窗口期,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进一步遏制当事人的离婚激动,增进幸福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当事人是否享有离婚自由权利其实其实不冲突,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正是我国充分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若在离婚期间遇到个人或家庭成员生命安全受到要挟等情况,可和时通过相关法律救济渠道寻求帮助。整体来看,“离婚冷静期”达到了制度设计初衷和预定效果,不仅给当事人一个静心思考的机会,也为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做好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争取了时间。
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
关于此次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内容写入《草案》,民政部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
2021年颁发的《家庭教育增进法》第叁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023年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并对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草案》对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做出规定,正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目前,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已普遍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202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实践中,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通过公益 创投 、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离婚干预等全链条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帮助当事人全面清晰认识婚姻家庭代表的责任和义务,学习化解婚姻家庭危机的技巧,有效增进当事人婚姻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