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请施工队新建房屋前后院围墙,施工完成后,施工队正要向业主收回剩余工程建设款,可业主却表示要把房屋前院道路积水部分也进行维修,并签订补充协议。然而,该道路实为小区公共部位,小区物业不准动工。业主见施工队未履行约定,将施工队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施工……那么,业主的诉请能被支持么? 业主起诉要求施工队完成公共道路维修
2022年底,浦东某小区的业主汪女士(化名)和某施工队责任人签订合约,约定由施工队对汪女士房屋前后院围墙进行施工,由施工队方面包工包料,具体施工情况以汪女士要求及施工队提供图纸为准。汪女士先行支付了4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45000元人民币,还有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在工程结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据汪女士表示,今年2月,其发现房屋前院道路有积水,认为影响其通行,于是和施工队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汪女士另行支付57000元人民币,待施工队将案涉房屋前院积水部分以原材料施工完后,再向施工队支付3000元。
汪女士表示,施工队责任人口头承诺于今年2月底进行修复,对方一直未履行承诺。汪女士委托律师向施工队责任人发送信息,要求施工队对积水部分进行维修,对方也拒绝回复。汪女士认为,施工队的表现已经严重侵害其权益,其有权要求被告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前门积水部分施工完毕。
审理进程中,汪女士又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工程队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250元。
装修公司为拿剩余工程建设款签补充协议
对于汪女士的诉请,施工队责任人表示不认可。被告施工队责任人辩称,其实施工队一开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汪女士家房屋前后院围墙新建工程的施工,只是,在他向汪女士收取剩余工程建设款时,汪女士却提出要求对房屋前院道路积水部分进行维修。
施工队责任人表示,当时其为能拿到剩余工程建设款与汪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但之后未去施工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道路积水区域为小区公共区域,其实不是汪女士房屋私有部位,小区物业公司也不准施工,所以不答应汪女士要求其对道路积水部位进行施工的要求。
法院:修路须业主表决同意,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11月,原、被告签订合约约定:施工地点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由被告施工队包工包料对上述房屋前后院围墙新建进行施工,工程总价为88,000元。在被告施工完成后,双方为剩余工程建设款的结算。2024年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原告再向被告支付57000元人民币,待被告将房屋前院积水部分施工完后,原告支付被告3000元人民币,被告应在2天内维修完毕,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并由原告找其它人员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之后,被告在收到剩余工程建设款后未按约对房屋前院积水部分进行施工,故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贰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可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可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相关重大事项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本案中,原告汪女士房屋前院道路为小区业主共有,道路维修事项应经业主表决同意。故汪女士作为小区单个业主个人出资维修共有道路,须经业主表决同意。原、被告在业主尚未参与表决同意情境下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对房屋前院共有道路进行施工的约定无效,该约定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原告汪女士要求被告施工队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应予驳回。
最终,法院驳回了汪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