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等单位与上海金融法院签署《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规则》,强化协调力度,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质效。
自成立以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在推动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方面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行之有效的合作,为构建“行政处理、刑事追究责任、民事赔偿”立体惩戒体系作出了积极努力。
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责任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未来,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等机制方面进行突破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司法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作为资本市场公益机构,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投资者保护的前沿阵地;各级人民法院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最终执行者。投资者服务中心与各级人民法院相互支持、相互增进,共同构建起多元化、立体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直到今天,投资者服务中心与98家各级法院签署了《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累计接受法院委派案件8500多件,调解成功近6400件,投资者获赔8.2亿元;提起各类诉讼90起,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流失近30亿元人民币。
但在实践中,投资者服务中心也遇到一些制度机制方面的障碍。上述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责任人举例称,如普通代表人诉讼提起后,部分法院立案不及时,影响投资者获赔时效;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将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而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中管辖造成多数案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法院不一样,增加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时间成本和启动难度;再如,法院在虚假陈述等群体性案件中运用“示范判决”“先行判决”机制还不够多,无益于充分施展诉调对接机制的优势。
该责任人进一步称,希望各级法院能够在制度机制方面进一步突破创新。首先,希望各级法院对普通代表人诉讼“应立尽立”,对投保机构支持申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能够指定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其次,建议不将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前置程序,允许投保机构直接公开征集50名以上投资者向管辖法院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后,充分运用“示范判决”“先行判决”机制。可与投资者服务中心下设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加强案件委托委派协同,后续“平行案件”采用调解方式化解,在减少诉源的同时提升投保工作效率。
据记者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在涉科创板相关金融案件中,减免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讼费用。
对此,上述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责任人表示,昂贵的诉讼费用在一定水平上限制了投资者服务中心维护权益诉讼“量”的提升,不符合投资者对非法案件民事赔偿“应诉尽诉”的期待。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对涉科创板相关金融案件减免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讼费用,有四方面意义,首先,有力解决了投保机构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困境,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其次,有助于推动实现“应诉尽诉”,强力震慑资本市场非法行为;再次,有益于贯彻落实“追首恶”原则,大幅提高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非法成本;最后,有益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治资金占用、财务做假、虚假陈述等恶劣行为。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就投保机构诉讼费减免问题出台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投保机构在提起维护权益诉讼方面的疑虑和困难。”该责任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