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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动辞职!从业人员供述违法行为 - 请求减轻处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25 18:49:3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监会】 【证券从业人员】 【证券账户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公布了多份罚单,其中涉及2例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案。孙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约600万元。他还“主动供述犯法行为”“主动辞职”“低价处置股票”,请求减轻处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驳回。

  在另一案例中,于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主动辞职,希望减轻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孙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孙某在华东某头部券商苏州营业部任职。

  涉案期间,孙某私下接受韩某英委托,操作“韩某英”证券账户下单交易,成交金额近6000万元。涉案期间,“韩某英”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韩某英,未发现孙某获取收益分成或酬劳。

  除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孙某还违规买卖证券。

  涉案期间,孙某向其岳父证券账户转入资金约140万元人民币,使用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4.28亿元人民币,实现盈利约29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孙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壹百三十六条第贰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犯法行为。孙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犯法行为。

  当事人申辩称,存在“主动供述犯法行为”“主动辞职”和“低价处置股票”等主动减轻犯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孙某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供述了其使用其它设备操作岳父证券账户和操作老婆证券账户的表现,相关犯法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并未掌握,因此孙某构成“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犯法行为”的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孙某关于其使用其它设备操作岳父及老婆证券账户的供述未被采用,不构成“主动供述犯法行为”。“主动辞职”“低价处置股票”均不属于“主动减轻犯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量罚并无不妥。

  结合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孙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贰百一十条规定,对孙某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孙某没收约29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90万元的罚款。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还公布了另一起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案。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于某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先后在西部某中小券商上海中山南路营业部、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客户经理、责任人,是证券从业人员。

  2019年,王某隽为寻求有议价权的、低佣金的券商,经人介绍,在于某工作的开源证券南京分公司开立了“刘某英”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王某隽家族。“刘某英”证券账户主要下单交易硬件为于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 于某接受王某隽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刘某英”证券账户委托下单709笔,涉及证券121只。于某接受王某隽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酬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壹百三十六条第贰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贰百一十条所述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第贰百一十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于某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表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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