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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罚没超3000万、10年市场禁入!公募前基金经理、交易员-老鼠仓-曝光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27 7:57:1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二手房】 【老鼠仓】 【基金经理】 【交易员】 【市场禁入

  记者杜萌

  8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了两份罚单,分别涉及上海两家公募基金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

  图:张某因参与趋同交易被上海监管局处罚来源:上海监管局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沪【2024】31号)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诞生,住在上海静安区。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相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 广发证券 账户,进行了和A基金的趋同交易情况。

  经上海监管局查证,“闫某” 广发证券 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人民币,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上海监管局认定,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贰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第壹款所述犯法行为。决定1、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人民币,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2、对张某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决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沪【2024】30号)显示,另一家公募的前首席交易员王某虎也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最终被处于50万元罚款。

  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职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基金或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年7月离职。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全面的相关权限。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述期间,“占某礼”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基金资金买入某只股票之前,个人资金在低位先行买入该股票,待基金资金将股票价格拉升至高位后,再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获取利益的表现。“老鼠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金投资人的钱其实不是用于投资而是被利用给少数人“抬轿子”牟利,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规则,扰乱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近年来,监管机关已严肃查办了基金领域中多起非法事项。从小基金公司到知名基金公司,从公募基金到私募基金,都有“老鼠”落网。然而,虽然监管利剑高悬,公募“老鼠仓”却是防不胜防,不断有人揭竿而起试探监管“红线”。

  2021年8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这是第壹次针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此类指南。其中提到,基金经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基金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含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研究和交易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条理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其实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针对基金投资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开信息的识别、管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申报、合规检查和考核追究责任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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