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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汇能海投终止ST新潮要约收购 - 专家解读或面临多重股东权利限制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9-10 9:16:1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ST新潮】 【要约收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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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北京汇能海投 新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宣布终止规画对ST新潮(600777.SH)的要约收购。这标志着汇能海投对ST新潮的要约收购计划以失败告终,同时也引发外界对其股东权利限制的广泛关注。

  8月23日,ST新潮公告显示,汇能海投发出要约收购,拟要约收购31.28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00%,要约价格为3.10元/股,最高耗资96.98亿元人民币。要约收购前,汇能海投持有ST新潮4.99%股权,迫近 举牌 线。如果要约收购完成,汇能海投将持有ST新潮超过50%的股权,进而成为其控股股东。记者了解到,汇能海投是汇能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作为集团的投资平台,专注于资本市场和收购兼并等领域。

  然而,就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发布的同日,ST新潮发布了收到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山东ST新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察管理工作函》的相关公告。公告中提到,有相关举报称汇能海投可能涉嫌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等非法行为。8月30日,汇能海投向ST新潮发出《通知函》,承认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并宣布终止对ST新潮的部分要约收购。

  从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到发出终止规画收购的《通知函》,前后一周时间,近百亿元的收购项目“闪电”终止。直到今天,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该案是否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作市场等诸多问题,需待监管机构深入调查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现收购的表现,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从规范信息披露、禁止市场操作和限制违规者的表决权等共益权的形式来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投资者权益。刘凯湘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重大决策表决权放在第壹位,剥夺股东表决权是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是从立法层面对违规收购进行严监管的表现。”

  限制股东权利有何依据?包含限制哪些具体权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记者梳理了违规收购或将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股东权利限制。

  限制表决权

  根据《证券法》第63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汇能海投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归结为“对于相关规则的领会可能存在偏差”。刘凯湘表示,甭管是对规则理解偏差,还是故意隐匿一致行动关系规避权益披露义务,违规买入上市公司股份已成既定事实。因此,违规购入股份(即超过5%部分的股份)的表决权应当根据前述规定予以限制。

  限制提案权、召集股东会议等权利

  另外,刘凯湘表示,此案中涉及的违规股东提案权、召集股东会议的权利等或也将受到限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3.4.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未履行收购、权益变动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拒绝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

  此前曾有司法案例中,有上市公司股东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其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被暂停。司法裁定认为,违规股东不得行使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相关股东权利。

  限制股份增减持

  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超过20%,在不考虑“表决权限制”因素的情景下,其已成为ST新潮第壹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成为第壹大股东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取消要约收购的原因公告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ST新潮进行收购;分析人士认为,结合现有案例理解,前述“不得收购”应包含“不得增持”ST新潮的股份。

  鉴于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超过5%,故除上述限制外,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仍需遵守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增减持限制(包含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禁止短线交易等)。且鉴于ST新潮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减持新规的有关规定,汇能方作为“第壹大股东”,也应当遵守规则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限制性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涉嫌违规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的表现,限制表决权是确定无疑的。“但从更全面的视角来看,本次收购案以不一样的形式显现了不一样的问题。”叶林说。

  公告显示,截至8月30日,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已达20.05%,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不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已超10亿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5%。

  截至发稿时,该收购事件的相关细节仍在深入调查中, 新华网 记者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记者丁峰黄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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