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邯郸发布10月1日消息, 河北省 邯郸市 出台购房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及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方案。
根据实施细则,购房人在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 邯郸市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享受购房补助。
其中,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成交价1%的购房补助,每套最高补助金额不高于2万元。对到上述区域内企业入职的高校结业生、生育二胎及以上家庭、60岁及以上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成交价1.5%的购房补助,每套最高补助金额不高于3万元。对“以旧换新”的购房人,根据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的1.5%给予购房补助,每套最高补助金额不高于3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邯郸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出,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政策的,购房人第壹笔购房资金缴付日期应在2024年6月13日(含)后,且所有购房资金应从购房人名下银行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享受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助政策的,出售存量住房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为同一人。受理购房补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含),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全造成无法领取购房补助的,由购房人自行担责。
同期, 邯郸市 在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行政区范围内举办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参与方式包含换房人自行出售存量住房,到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换房人通过经纪机构出售存量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换房人在五区范围内出售存量住房,可跨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出售存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为同一人。根据自愿原则,换房人可缴纳购房意向金(意向金应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注明住房“以旧换新”意向金)。协议有效期内,换房人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再参加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可随时解除协议,换房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