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盗版造成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每年因盗版造成的全球电影业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盗版泛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影视行业向数字化、网络化的转型。正如报道所言:“盗版资源,正在成为刺向影视行业的一把尖刀。”
影视剧盗版早已经有之,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技术进步又有了新的特征。好比,盗版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实施,违法犯罪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高流量,取证困难、追究责任周期长、法律维护权益成本高,赔偿数目偏低等。虽经历次规范和打击,成效其实不尽如人意,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上个月,全国网络影视平台涉案金额最大的“盗链”侵权刑事案件一审宣判。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在未经国内多个知名视频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景下,采用将热门视听作品“下载上传”“盗链”的形式,向公众流传视听作品8万余部,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一审判决张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孙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当前,影视盗版产业已经形成了从上游拷贝片源到下游分发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即所谓的“盗链”。上述案件正反映出这一特征。
首先,斩断“盗链”是制止影视剧盗版的关键一环。
斩断“盗链”有多种手段,包含技术方面的改进。既然“盗链”是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或破坏被链网站,直接在自己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那就可以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加大投入提供防范能力。
而根本还是要切断其利益来源。上述案件中,两位被告人非法获取广告收入3.92亿元人民币,基本是无本生意。这就要求广告投入方要审慎判断广告载体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以流量决定是否投入。要知道,非法载体更可能造成恶的名誉。
其次,严厉惩戒始终是制止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既包含行政处理,也包含刑事处罚。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同时,刑法明确,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数目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目巨大或有其它极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上述案件而言,因为具有非法收益特别巨大等特征,判决是否做到了罚当其罪,也有多种意见。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针对盗版侵权犯罪表现的处罚会越来越严厉。
最后,抵制影视剧侵权也应该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这不可是对原创者劳动应有的尊重,更体现了公众的个人素质,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总之,还是借用业内人士的一句话:盗版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包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协会、权利人、公众等方面的努力。行政机关勤于执法、严格执法、从严处罚,司法机关充分运用刑事处罚利剑、增强震慑力,权利人投入更多的维护权益成本,公众进一步树立尊重 知识产权 、抵制盗版的观念,都是斩断“盗链”、制止影视剧盗版的重要手段。
(作者系第壹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