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欢)10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 重庆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重庆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虚标大米保质期,并将其售卖给当地部分学校。经相关部门查实,该公司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犯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万元、罚款690万元等。
记者了解到,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粮食公司”)为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常储常新的准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条件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而前述违规虚标大米便是该公司2022年6月时的在库县级成品粮。
据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16221袋、116467.5公斤,原有保质期均为6个月。根据有关规定,粮食企业将贮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贮存时长。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进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贮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经查,上述虚标保质期的大米还被销往当地部分学校,合计1215袋、23119.5公斤。不过,经查发现,相关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重庆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酉阳粮食公司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犯法行为,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74万元、罚款690.1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陈某某分别处以21.57万元、17.54万元、8.109万元的行政处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另外,重庆粮食集团已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