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罗京)11月3日晚, 思美传媒 发布公告称,公司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据《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当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明虬,当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 四川省 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当时担任四川旅投老总任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 创投 资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首 创投 资)转让其持有的 思美传媒 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期间,朱明虬、首 创投 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收购备忘录》(2019年10月13日签署)共2份;朱明虬与四川旅投双方签署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合作协议》(2019年10月13日签署)、《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2019年10月13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2020年1月5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2020年1月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共9份。
其中,《股份转让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2019年8月24日签署)的主要内容、《股份转让协议》(2020年1月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上市公司已知悉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合作协议》(2019年10月13日签署)、《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2019年10月13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消协议》(2020年1月5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消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共4份协议涉及的19.6% 思美传媒 股权转让 事项已履行完毕,且转让结果已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收购备忘录》(2019年10月13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2019年度实际审计净收入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人民币,则甲方(朱明虬)需在2019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 股权转让 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四川旅投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朱明虬、四川旅投前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壹款、第贰款第八项及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壹款、第八十条第壹款及第贰款第八项和第十二项及第叁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叁十二条、第叁十五条第叁款、第四十六条第壹款第壹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贰十五条、第贰十八条第叁款、第叁十九条第壹款第壹项,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根据本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表现。任丁知悉并参与四川旅投收购 思美传媒 股权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四川旅投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朱明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四川旅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任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